新疆鼓励在校本科生自考获得第二学历
1月30日以后,新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科生可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进行第二个本科专业学习,达到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及由主考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1月29日,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在自治区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以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校大学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
《意见》明确,在校本科生参加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部分相关课程可免考。其中,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学生在全日制本科学习期间已取得考试合格的课程,若与自学考试课程名称、内容、学分要求基本相同的同层次的有关课程,可免考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的相应课程并获得相应学分。对认定的免考课程不得超过所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的50%。
在校本科生按照所学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已学习考试合格、获得相应学分的公共基础课程(含政治理论课程、外<汉语课程和计算机课程等)可认定为自考本科二学历专业考试计划中相应课程的成绩。
报考自考本科二学历少数民族民考民学生取得普通本科毕业标准MHK证书,可免考“基础汉语”和“大学汉语(二)”课程。
按规定免考的课程,其所含相应的课程实践环节考核同时予以免考,其成绩与理论课成绩一致。
在校本科生参加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主办的各类证书考试,如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等所获得的相关非学历社会证书,按自治区自考办的规定与自考本科二学历考试课程之间进行顶替和互认。
申请办理自考本科二学历毕业手续时须出示普通高校第一本科毕业证书,并出具试点院校的毕业成绩单。已经达到普通高校第一本科毕业条件、毕业证书正在办理之中的,可凭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和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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